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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集团官网:现金收款业务的会计核算

2018-08-24 17:20     来源:金沙集团官网     

现金收款业务是各单位在其所开展的生产经营和非生产经营性业务过程中取得现金的业务‚它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由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而取得的现金收入业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提供非经营性服务而取得的现金收入‚以及单位内部的现金收入‚如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退回的多余款项、向单位职工收取的违反制度罚款、执法单位取得的罚没收入等。

 

一、现金收入管理的基本规定

 

(一)现金来源必须合理合法

 

单位的现金收入有多种来源‚无论哪种来源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不能乱列开支项目提取现金或出售商品(产品)金额在结算起点以上的拒收银行结算凭证而收取现金或按一定比例搭配收取现金;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和限额内要使用现金‚应从开户银行提取‚提取时应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不得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等。

 

(二)不准擅自坐支现金

 

坐支‚是指从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用于支付各种开支。坐支现金容易打乱现金收支渠道‚不利于开户银行对单位的现金进行有效地监督和管理。有些单位业务经营确实需要坐支现金的‚应事先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在开户银行批准的坐支范围内‚才能坐支现金‚并定期向开户银行报告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三)开户单位库存现金一律实行限额管理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11条第2款明确规定:“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各单位收入的现金超过库存限额的‚也应将超过限额的部分送存银行。因此‚收入现金和超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及时送存一般是指当日送存‚如有的单位离开户银行较远‚交通不便‚可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如果收进的现金是开户银行当天停止收款以后发生的‚也应在第二天送存银行。

 

(四)收入现金必须坚持先收款后开收据

 

为了防止差错和引起纠纷‚收入现金时应先收款‚当面清点现金数额‚经复点尤误后‚再开给交款人“收款收据”‚不能先开据后收款。几笔收款或几笔付款不能一起办理‚应一笔一清。严禁收款不开“收款收据”。一切现金收入都应开具收款收据‚即使有些现金收入已有对方付款凭证‚也应开出收据交付款人‚以明确经济责任。收款过程应在同一时间内完成‚不准收款后‚过一段时间再来开据;对收入现金的收款收据应加盖“现金收讫”字样。

 

二、原始凭证

 

(一)原始凭证的种类

 

由于各单位的性质不同‚相应地其从事的经济业务的性质也各不相同‚因而在具体办理现金收款业务时‚所采用的原始凭证的种类也各不相同。一般来说‚涉及现金收款业务的原始凭证‚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1)发票

 

发票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在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它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

 

(2)非经营性收据

 

非经营性收据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按规定收取规费和咨询服务费用时所开具的收款收据。非经营性收据由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加盖监制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按规定收取各种规费和服务费用时必须开具非经营性收据。

 

(3)内部收据

 

内部收据一般适用于单位内部职能部门或与职工之间的现金往来及与外部单位和个人之间的非经营性现金往来。比如职工向单位交纳的水电费、房租等。内部收据一般由单位根据自己的需要设计印制或向商店购买‚无需到税务部门领购。

 

(二)发票的管理

 

(1)发票的内容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数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有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款的‚其发票内容应当包括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种的税率和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额。

 

(2)发票的基本联次

 

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删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3)发票的领购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经营地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4)发票的开具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均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即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可以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付款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朋顺序号装订成册。

 

发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指修理修配劳务)时向购买方或接受劳务方开具的发票‚它是计算和缴纳增值税的基础和前提。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内容‚除一般发票应有的发票名称、发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算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的日期、开票单位名称等外‚还包括购货人地址、购货人增值税登记号、增值税税率、供货方名称、地址及增值税登记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抵扣联‚第四联为记账联。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除了适用普通发票的开具方法外‚应注意如下几点:

 

(1)“纳税人登记号”栏。销货单位的纳税人登记号按照本单位税务登记证上确定的纳税人登记号填列;购货方的纳税人登记号按照购货方提供的纳税人登记号填列。

 

(2)“税率”栏。按照增值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税率为17%,低档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6%、4%‚销货单位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填写。

 

(3)“税额”栏。应按照金额和税率的乘积计算填列。例如某货物单价为5000元‚数量为2件‚税率为17%‚则金额为10000元(单价5000元×数量2件)‚税额为1700元(金额10000元×税率17%)。

 

(4)“价税合计”栏。“价税合计”栏应按照金额加上税额的合计数填写‚如上例‚价税合计为11700元(金额10000元+税额1700元)。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开具发票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免税货物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规定不得开具专用发票。这样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指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购进货物不能取得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这样就影响丁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为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1)凡是能认真履行纳税人义务的小规模企业(指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其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可由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但销售免税货物或将货物、应税劳务销售给消费者的以及小额零星销售‚不得代开专用发票。对不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应限期要求小规模企业健全会计核算。在限期内达到要求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达不到要求的‚仍技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纳税‚但不再代开专用发票。

 

(2)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应在专用发票“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税单价和销售额;“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6%;“税额”栏填写其本身应纳的税额‚即按销售额依照6%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后‚应以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为进项税额。

 

(四)现金收款原始凭证的开具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在开具现金收款原始凭证时‚除了应遵循上述规定外‚还应注意如下几点:

 

(1)在开具现金收款原始凭证时‚要正确选用现金收款原始凭证‚不得用收款收据或非经营性收据代替发票‚以逃避纳税义务‚也不能用经营性发票代替销货发票或用普通发票代替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2)在填开现金收款原始凭证时‚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如实填开‚不得应付款方要求任意改变现金收款凭证的有关内容‚从而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合法的凭证从事违法活动。

 

(3)在填开现金收款凭证(特别是发票、非经营性收据)时‚如发生错误‚应将该凭证保留在发票本上‚并盖上“作废”章‚以示注销‚不得随意将错误凭证丢弃‚或连同该凭证存根联一并撕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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