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税务局有关税收事项的通告
为支持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建设,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国家发展战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税务局。自2023年3月1日起,对有关税收事项进行明确,现通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税务局负责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原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济阳区税务局孙耿税务所相关职责划转至国家税务总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税务局。
二、原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济阳区税务局孙耿税务所税费征管的权利义务由国家税务总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税务局负责。
四、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税务局承担,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国家税务总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五、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税务局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对应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税务局办公地址为济南市市中区纬二路174号(临时)。国家税务总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为济南市天桥区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市民中心(天桥区规划三路纵三路交叉口东北280米)。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