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规定和方式?
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虽然以纳税年度为单位进行计算,但缴纳税款时应当分月或者分季度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