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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集团官网:我司和有税收协定国的公司签订了合同,需要为对方代扣代缴所得税吗?

2018-08-10 17:56     来源:金沙集团官网     
    问:我们公司和有税收协定国的公司签订了设计咨询服务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了对方的出差天数不超过183天,我们还需要为对方代扣代缴所得税么?    答:

    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因此,只有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情况,贵司才需要代扣代缴,否则应由该非居民企业主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若中国与非居民企业所属国之间有税收协定,请携带合同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判定是否适用相关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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