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打算用3600万元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资本公积来源为2015年定向增发形成的股本溢价。目前公司有4名法人股东,此次转增行为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的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因此,若公司以股权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投资方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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