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个人所得税条件?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乡、镇以上(含乡、镇)人民政府或经县以上(含县) 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者奖品
(3)国债;
(4)利息收入;
(5)特殊津贴;
(6)福利费;
(7)抚恤金、救济金(指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
(8)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
(9)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10)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费、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11)我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2)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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