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房屋出租是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财产租赁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所取得的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是按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财产出租人即纳税人在财产出租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即营业税、城建税等)和教育费附加,该纳税人凭其完税(缴税)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同时,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如果提供有效、准确凭证的准予扣除,但每次以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其计算公式为:
①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时所缴税费-修缮费用)-800元]×适用税率
②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时所缴税费-修缮费用)×(1-20%)]×适用税率
财产租赁所得适用税率为20%的比例税率.但从2001年1月1日起,个人按市场价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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