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专户个税如何处理?
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的扣缴办法:按次或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其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实操要点
第一,劳务公司与长期与其合作并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农民工签订专业作业劳务分包协议,协议中的"劳务款结算"条款中约定:每月依照劳务工程量进行进度结算,结算劳务款在20000元以内,超过部分的劳务量在下一个月进行结算.
第二,劳务公司每月支付农民工的劳务结算款时,依法按月预扣预缴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具体操作细节如下:
首先,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其次,在预扣预缴环节,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再次,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