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租赁所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规定,对于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应当按照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一般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定率减除20%的费用.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和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财产租赁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个人所得税=(每次(月)收入额-有关税费-修缮费用-800)×适用税率
2、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个人所得税=(每次(月)收入额-有关税费-修缮费用)×(1-20%)×适用税率
(注:以上公式中,凡没有发生修缮费用或发生修缮费用而不能提供有效准确凭证的不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