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 2018-07-0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我市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为1%。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政策解读】
一、背景与意义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宿迁市国家税务局和江苏省宿迁地方税务局开展了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过清理,对宿地税发[2006]161号文件全文废止并予以重新公告。
二、主要内容
对我市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按1%继续执行。
三、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