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关于确定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2018-07-05
为规范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现将我市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公告如下:
一、我市不同行业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的计税依据核定比例如下:
应税凭证类别行 业计税依据核定比例(%)购销合同工业购销总额60商业批发或以批发为主60商业零售50外贸90房地产开发业100其他50加工承揽合同加工、定作业加工或承揽收入80印刷、广告业70修理、修缮业40测绘、测试业60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勘察、设计业收取费用100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筑安装业承包金额100房地产开发业项目发包总成本100财产租赁合同租赁业租赁金额100货物运输合同运输业货物运输费用80仓储保管合同仓储业仓储保管费用90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费收入100技术合同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收入100产权转移书据 产权转移收入100备注:1.本表计税依据对支付方按其支出费用核定;
2.同一纳税人涉及不同种类应税凭证的,应分别核定;
3.借款合同不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
二、各县(市、区)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个别行业纳税人的印花税缴纳情况及应税凭证书立、领受情况,在福建省税务局规定的幅度内另行确定本地区该行业统一的比例,并将计税依据、核定比例报南平市税务局备案。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地税政二〔2005〕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