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通知》(财会[2018]10号)和江门市财政局《关于2018年江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江财会[2018]19号)文件要求,制订2018年开平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相关规定,现将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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