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分期抵扣的相关解析?
1、需要分2年抵扣的不动产范围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包括以直接购买、接收捐赠、接收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上述这两种情况下取得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2、不需要分2年抵扣的不动产
(1)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2)融资租入的不动产.
(3)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属于上述3种情况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同于企业生产产品用于销售,对其施行分年抵扣显然不合适,应当一次性抵扣.融资租入的不动产其购置成本已分期支出并分期抵扣,如果再对每期取得的租金进项分2年抵扣,核算会非常复杂,因此可一次性全额抵扣.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虽然也属于不动产的范畴,但存续时间短,施工结束后即要拆除清理,其性质与生产过程中的中间投入物更为接近,因此允许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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