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是多少?
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发展全面推进,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通知》规定,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通知》还显示,金融机构同业投资应严格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通知》还显示,各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符合所属金融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分支机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由总部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同业业务的类型及其品种、定价、额度、不同类型金融资产标的以及分支机构的风控能力等进行区别授权,至少每年度对授权进行一次重新评估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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