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利息调整应怎么摊销?
1、贴现时终止确认相关应收票据的,则该差额属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损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十二条规定,应一次性计入损益。
第十二条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一)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二)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
2、贴现时未终止确认应收票据,而确认短期借款的,则该差额属于金融负债初始确认时的折价,应在金融负债存续期间内摊销,确认为各期的利息支出。
例如单位5000w票据贴现(无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息180w,企业按6个月分摊,票据贴现日为9月,到期日为次年3月,企业按6月摊销此费用。
对于已经实现的贴现利息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息调整”科目核算,采用差额法摊销入账。这主要是针对附追索权的情况下,贴现时按照现在新准则的处理是当作企业向银行借款,因此我们要将已经实现的贴现利息费用摊销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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