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租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怎么做?
一、 视为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是6%,小规模纳税人3%。
二、会计处理
承租人的处理
根据规定,承租人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租回资产时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以及向出租人支付的与该项交易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主要会计处理为:
1、出售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固定资产
2、收到出售款
借:银行存款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贷:固定资产清理
3、租回资产
借:固定资产-售后回租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
4、支付每期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5、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6、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
贷:累计折旧
7、分摊当期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借:制造费用
贷: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二、出租人的处理
根据税法,符合规定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交易完成的当天。
主要会计处理为:
1、购入融资租赁资产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银行存款
2、租赁债权的确认
借:长期应收款
贷:融资租赁资产
银行存款
未实现融资收益
3、每期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4、分配确认融资租赁收入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租赁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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