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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集团官网:关于债转股符合特殊重组的条件?

2023-01-19 16:28     来源:金沙集团官网     

关于债转股符合特殊重组的条件?
 

关于债转股符合特殊重组的条件?

关于特殊重组的条件,财税文件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那么接着讨论上述案例,甲公司“立即转让”的行为不符合上述文件第(五)条的规定,自然债转股也不能再适用特殊重组的递延纳税安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立即转让”股权的行为应该适用一般重组的税务处理,也就是债务人需要确认重组利得的纳税义务、债权人确认重组损失的税前扣除处理。那么即便是债券人满足时间要求后转让股权的,债务人会计上确认的重组收益是否应该纳税呢?现行规定是暂免。

目前债转股的特殊重组规定是有利于双方的,对于债权人后续将股权转让的,之前会计上确认的重组损失得以在转让收入中实现抵减;对于债务人来说,比较理想的状态是当债权人解禁后转让股权时,债务人就理应将重组利得确认为当期收入纳税,因为这时原股东已经变了,相应债务重组事项也应该了结了,不仅符合常理,也符合59号文件关于“暂不确认”的规定精神;同时财税文件中“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规定才能有可能接的上,那么关于债务重组的一系列特殊处理才是完整和连续的。

以上就是小编针对【关于债转股符合特殊重组的条件】这个问题进行的解答,希望对您帮助,如果想了解学习更多会计实操、税收实务问题,可以关注“金沙集团官网”公众号,进入会计实务交流群,免费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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