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新政下的会计核算误区?
一、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涉及会计处理办法
案例:如甲公司有一台生产工具,价值5000元,预计使用5年,预计净残值100元,截止2013年12月31日计提折旧2000元.
专家们的会计处理办法:在2014年一次性提取3000元折旧费用,进入成本或费用.
点评:
1、《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规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第十五条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只想问问专家:您们的会计处理是符合会计准则还是税法呢?
二、2014年1月1日后企业新购进的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会计处理办法
专家们针对此问题的会计处理办法主要有2种:
(一)作为"低值易耗品"处理,在固定资产购进或投入使用时,按照"低值易耗品"的会计处理办法,一次摊销或五五摊销后进入成本或费用.
点评:专家们,低值易耗品是"存货",是"流动资产";而固定资产是"非流动资产",难道您们不知道怎么区分"存货"与"固定资产"吗?还有,五五摊销,还符合75号文明确的"一次性进入成本或费用"吗?
(二)购进时按正常程序做"固定资产",同时一次性按固定资产全部金额提取折旧费用.
点评:专家们,请问这样的折旧符合会计准则还是税法呢?既然是"固定资产",无论是会计准则规定还是税法规定,折旧的时间都不会低于12个月,否则就不叫"固定资产"了;无论是会计准则规定还是税法规定,当月新增的固定资产当月是不可以折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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