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需要带什么材料?
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领取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并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公章及法人印章,同时提供下列资料向进出口处提出申请(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或外商批准证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主管征税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知书及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一般纳税人用)
(六)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七)银行开户许可证(人民币基本户)
(八)生产型对外贸易经营者需提供所在地征税机关退税部门出具的《税务机关确认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明细表》
(九)代理出口协议(临时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用) 办理临时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可免于提供第1项,第6项.
出口企业已报关出口的货物发生退关退运并已补税需要转内销的,同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购进货物部分出口部分内销的,审核不予退税的,以及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补税且原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期限无法进行进项抵扣的.可持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生成),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凭该批货物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予以办理进项税额抵扣,冲减当期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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