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提前终止如何确定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二)合同解除;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根据上述规定,出租方出租房屋后,双方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在合同终止前,出租方仍应按原出租合同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纳税时间按合同确定的付款时间确定,合同未确定付款日的为应税行为完成时。
承租方因解除合同取得的出租方补偿,承租方未向出租方提供营业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向出租方开具发票。承租方向出租方开具收款收据即可。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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