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有哪些?
一、职工福利费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会计实务中一般是按照财企文件界定的范围作为基础。在《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修订前,会计实务中一般是职工福利费按照工资的14%进行计提,借方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贷方计入负债;而会计准则修订后,不再预提,而是按照实际发生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二、职工福利费税务处理
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职工福利费没有进行明确的定义,但是在国税函对职工福利费明确了其列支范围。《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此处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实际发生的,并且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而不是会计上的工资薪金提取数总额。
三、职工福利费税会差异分析
根据财企的规定确认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但是能否以职工福利费的名义税前扣除,则需要按照国税函文件的规定进行判断。如果满足国税函文件的规定,则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税前扣除工资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就是小编针对【职工福利费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有哪些】这个问题进行的解答,希望对您帮助,如果想了解学习更多会计实操、税收实务问题,可以关注“金沙集团官网”公众号,进入会计实务交流群,免费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