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和信用担保机构的准备金分类?
银行和信用担保机构的准备金,又分为两类。
(1)第一类包括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和贷款损失准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按规定公式计算的贷款损失准备。
(2)第二类是根据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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