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土地评估增值部分是否摊销?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进行重组时,对已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履行相关手续,并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一)继续采取划拨方式的,可以不纳入企业资产管理,但企业应当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并按规定用途使用,设立备查账簿登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改制后保留划拨方式的土地,不应按评估值入账,也就不存在是否摊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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