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购物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商场购物卡不记名发放,经常被当做福利发放给员工,也会被当做礼物赠送给他人,那么对于商场本身而言,这些购物卡在会计与税务上该如何处理?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对此类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未作具体规定,实务操作不统一,通常采用以下两种处理方法:
(1)按购物卡面值金额全额确认收入,并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某商场推出折扣购物卡活动,顾客购买面值5万元以下的购物卡,折扣92折;5万元或以上的,折扣85折。例:销售面值2万元购物卡;折扣92折,账务和税务上处理:
在销售购物卡时:
借:现金 18400(实收金额)
销售费用 1600 (折扣)
贷:预收账款 20000(购物卡面值)
在持卡人用购物卡消费,增值税率为17%:
借:预收账款 20000 (购物卡面值)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094(2000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06
收入的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的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显然,商场发售购物卡这种形式不能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中的(1)、(2)、(5)三项,所以,取得的预收款不能确认为收入,应当作为负债处理。
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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