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代理出口的货物证明?
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按表格要求填列有关内容数据,加盖企业有关公章及签名后,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公室审核,审核无核销的,应在外汇管理局办完外汇核销手续后,方能签发《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在其上注明“收已核销”字样。
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1.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2.出口货物报关单;3.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受托方被停止退(免)税资格的,不得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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