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费的起点和终点是怎样的?
按照所得税法:
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总损益和利息支出.
题补充:
如果是到社团法人登记证书之日,那像印章制作费、银行开户费、税务登记费等都是在此之后发生的,那还能算是开办费吗?若不是该如何处理呢?
1、你看看上面所得税法规定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2、按照税法规定,你单位在没有开始经营时发生的费用,仍然属于开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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