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汇算清缴时要注意哪几点?
房地产企业成本、费用扣除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核算时首先应分清期间费用与成本,再分清已销与未销成本,最后分清哪些能在当期按规定扣除那些不能。
企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核算
根据31号文件第三十二条规定,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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