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减值相关的新旧准则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首次提出了“金融资产”的概念,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四类:(1)交易性金融资产,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有明确意图并有能力持有至到期日,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金融资产。(3)贷款和应收款项,主要指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和一般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款项等债权。贷款和应收款项在活跌的市场中没有报价。(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指企业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
新准则中的《第8号—资产减值》明确了所有资产减值的一般适用原则,对于金融资产的减值处理,主要由《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具体规范。《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旧准则)与新准则中的金融资产相对应的资产项目分别为: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委托贷款和应收款项,这四项资产在发生减值时也要进行减值处理。新旧准则中金融资产减值相比,既有相同之处,如以前资产减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资产减值都允许在已计提额度内转回,也存在很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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