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售股转让收入如何进行确定?
纳税人申报清算时,实际转让收入按照下列原则计算:
1、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的转让收入以转让当日该股份实际转让价格计算,证券公司在扣缴税款时,佣金支出统一按照证券主管部门规定的行业最高佣金费率计算;
2、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通过认购ETF份额方式转让限售股的,以股份过户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份收盘价计算,通过申购ETF份额方式转让限售股的,以申购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份收盘价计算;
3、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的转让收入以要约收购的价格计算;
4、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的转让收入以实际行权价格计算;
5、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的转让收入按照实际转让收入计算,此时如果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协议签订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收盘价或其它合理方式核定其转让收入,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
6、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的转让收入以司法执行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收盘价计算;
7、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以及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的转让收入以转让方取得该股时支付的成本计算。
8、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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