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分配利润时如何进行分配?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或由合伙人协商决定,税务机关作为执法主体不应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和管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由财税可以看出,税收规定并没要求企业在会计期末进行利润分配,即使合伙企业不分配所得,合伙企业也应根据财税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里的“先分后税”原则是指先将合伙企业的所得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或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等计算每个合伙人的所得,然后按照各合伙人的适用税率计算每个合伙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不是先将合伙企业实现的利润进行利润分配再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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