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取消"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主要原因?
原制度对"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定性有偏差.财政部于2000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的"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分别属于资产类和负债类科目,其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均有专项列示.
待摊费用不是资产.原制度中所说的"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付,应当由当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列为企业的一项资产项目.被划为入资产范畴.而所谓资产是指企业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对企业来说具有有用性.可见资产的本质是一项经济资源.待摊费用最直接表现为企业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和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减少,预期不会给企业带来任何经济利益的流入.因此,待摊费用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不能被划入资产的范畴.
预提费用也不是负债.原制度中所说的"预提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实际支付的费用.这些费用预期确实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而所谓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负债作为现实义务,是过去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所生的结果.只有过去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才能增加或减少企业的负债.然而,预提费用并不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实义务,同样不符合负债要素的定义,不能被划入负债的范畴.
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实际均是费用要素.所谓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费用的发生将引起所有者权益的减少.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发生都会引起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出,减少企业的利润,最终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减少.因此,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符合费用要素的定义,二者均应被划入费用要素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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