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代理与特别授权的区别是什么?
根据委托人授权范围的不同,委托诉讼代理权可以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
1、一般代理是根据委托人授权,只能代理当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诉讼权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
(1)代为起诉、应诉、管辖权异议;
(2)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
(3)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申请鉴定人和勘验人出庭,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勘验请求调解,发表代理意见、出庭辩论权;
(4)申请强制执行;
(5)双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项.
2、特别授权代理是根据委托人授权,在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又可处理委托人的民事实体权利的代理;即就是委托人授予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实体权利联系紧密的诉讼权利或某些特定的实体权利.
包括下列内容:
(1)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
(2)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
(3)代为和解;
(4)代为反诉;
(5)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如果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不能代理当事人直接领取或者处分标的物.之所以这样严格规范,目的是杜绝委托诉讼代理人越权,避免被代理人或者对方当事人可能的缠讼.所以,比较准确的办法是写实,即委托人授予何种权限就写何种权限.如果当事人委托两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写明每个代理人的代理事项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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