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借贷平台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1)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不承担担保责任.
(2)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的,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网络借贷平台的主要经营模式是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匹配和审核双方基本信息、考察借款人信用等中介服务,这也是我国监管机构对于网络借贷平台法律地位的界定.从政府监管的角度,禁止网络借贷平台从事提供担保等信息中介之外的业务,主要原因在于P2P平台以自有资金为借款人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将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①然而,实践中网络借贷平台仍然存在不同的服务模式,除中介模式外,还存在担保模式.这主要是因为网络借贷平台如果仅仅充当中介平台,不承诺保本保息,难以招纳到投资人,在利益的驱动下网络借贷平台提供担保则成为行业通行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平台自身担保,二是平台提取风险金,三是与担保公司合作进行担保.从法律关系上看,虽然网络借贷平台提供担保违反了我国的金融监管政策,但是仍然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确认保证合同的成立.在平台以自有资金为出借人提供保证的情况下,它实际上承担了担保机构和中介机构的双重功能.②从审判层面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2条第2款规定,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因此,最高法院在指导审判实务时,也明确了网络借贷平台在网络借贷合同中作为保证人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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