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的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
2、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
此处所说的权利,
首先是指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其次,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
最后,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
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主要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如果债务人虽怠于行使权利,但并不影响满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则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对第三人、债务人和债权人本人都会产生法律效力.
1.对第三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代债务人的地位向第三人行使权利,因此第三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如不安抗辩、同时履行抗辩、后履行抗辩、时效届满的抗辩、虚假表示可撤销的抗辩等,同样可以对抗债权人.
2.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且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的权利并未丧失,其仍可行使自己的权利,惟债务人处分权的行使应受限制,即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其权利.倘若妨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如免除第三人的债务,债务人则不得行使,否则代位制度形同虚设.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提起代位诉讼,法院的判决对债务人及其他债权人是否发生效力?如果债务人作为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的判决自然对其发生效力.如果债务人未参加诉讼,法院判决的效力亦及于债务人.例如,甲法院审理代位诉讼案,判决债权人败诉,债务人又向乙法院提起诉讼,乙法院如判决债务人败诉,则是一事二理,劳民伤财;若判决债务人胜诉,则造成两个法院的判决不一致,既影响法院的威严,又使得第三人无所适从.
3.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为的是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充实债务人一般担保的实力,第三人偿还的财产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物,故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不能因此获得优先受偿债权,而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同等地位受偿.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基于法定的代位关系,故行使代位权的费用,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偿还.
以上就是小编针对【规定的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这个问题进行的解答,希望对您帮助,如果想了解学习更多会计实操、税收实务问题,可以关注“金沙集团官网”公众号,进入会计实务交流群,免费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