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综上,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调整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也相应的进行调整,即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需要注意的是,财税〔2019〕13号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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