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应该符合的条件?
(一)出让人无权处分;
(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善意一词是拉丁文bona fides来的,亦称不知情,指不知存在足以影响法律效力的事实的主观状态.我们这里所说的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转让.
善意取得,是第三人不知并不应知转让人是非法转让,一般是误信其为所有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例如,错误地认为动产的承租人、借用人、受寄人、运送人是所有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并且依转让物当时的环境,他也不应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转让,如果是对让与人的行为能力、代理权的范围、意思表示的瑕疵发生误解,不受善意取得的保护.
第三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这里的善意,是指取得标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这里不仅不要求第三人有出让人有权处分的确信,而且是推定任何参加交易的第三人都具有这种善意.物权法对这种善意的保护,是公信原则的体现.与之相对应的就是恶意第三人.恶意就是第三人依当时的情况知道或应当知道转让人无让与的权利.即根据当时的环境,依交易的一般情况,可以得出让与人无权让与的结论,则第三人应视为恶意.例如第三人以不正常的低价购买物品,如无相反的证据,应认为是恶意.
(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四)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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