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会计上应该在什么时间确认收入?
根据财会《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第五条规定,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按照14号准则的规定,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这种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商品使用并从中获益,结合房地产项目的实际情况,由于施行的是房屋预售制度,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与实际交付给客户中间间隔时间较长,且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客户并没有取得房屋使用权,也不能从未交付的房屋中获益,因此,笔者认为房地产项目控制权转移的标志是交房,交房之前房屋控制权在开发企业,交房之后控制权在客户,并且只有通过客户验收交付,房地产开发企业才算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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