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性罚款和经营性罚款有什么区别?
行政性罚款指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反刑法的规定,而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工商和税务等各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决定对行为人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合法、有效的行政处罚必须同时具备四个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主体合法,即具备实施该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权限合法,即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内容合法,即行政处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程序合法,即处罚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所规定的程序制度;形式要件合法,即必须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营性罚款,63号文件的表述为"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罚款".而"罚款"一词,严格意义上属行政法律体系中的概念,这里的"罚款"性质上应视同《合同法》中的"违约金"."违约金"属民事法律体系中的概念,是因违反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的具有赔偿性的金钱给付义务,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属于正常的经营性支出,因此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目前,有些司法判例对该"罚款"约定赋予了合同"违约金"本质的法律含义.笔者认为,若仅仅因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了罚款,没有约定违约金,就以合同法中没有关于罚款的规定为由,判决驳回当事人要求给付罚款的诉讼请求,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合同"违约金"本质的"罚款"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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