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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集团官网: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账款如何清理?

2021-05-24 11:51     来源:金沙集团官网     

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账款如何清理?


       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账款如何清理?

一、对长期挂账大额欠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时,企业同时应该准备下列相关文件: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账务处理: 对于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记入"管理费用--坏账损失".

二、应收账款超过二年未收回的,可能无法收回,应尽早做处理.

应收账款逾期超过两年以上,可能无法收回,即使起诉,法院也不予以支持.

《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超过诉讼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所以企业在日常财务管理中,应随时对应收账款的账龄进行检查,对没有经济往来,且账龄超过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应进行账务处理,对这类应收账款应通过书面催收.让对方签字盖章确认,一定要表明是催收.只要对方重新承诺还款日,即是"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诉讼时效即可重新起算,口头催收不能让诉讼时效中断,必须白纸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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