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损失为什么不允许抵扣?
这是由于现行的购进扣税法(基本步骤是先用销售额乘以税率,得出销项税额,然后再减去同期各项外购项目的已纳税额,从而得出应纳增值税额.)蕴含着以下公式:
应纳增值税额=增值额×税率=(产出-投入)×税率
=销售额×税率-同期外购项目已纳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某一原材料投入不再产生价值增值的时候,实际上就是到了产品增值过程的末端,理应负担相应的增值税税负.换句话说,进项税额的抵扣是以购进的产品能够参与增值过程并产生销项税额为基础的.
我们的日常生产过程中,总有些损耗是无法避免的,比如下脚料、残次品什么的,这可以看成是生产增值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所以相应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
但是有些非正常的损失,不是生产过程中必须的,是纳税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这部分的损耗就没有产生增值,所以相应的进项税就不能继续抵扣了.我们也可以理解为这部分的商品的最终价值是在本环节最终实现了,此时纳税人就是负税人,相应的进项税就不再可以抵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