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项业务不同情况下如何区分兼营核算与混营核算?
1.兼营行为:纳税人从事不同业务取得的收入之间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把握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注意二个"两".
(1)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即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2)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取.
例如:某饭店同时开设餐厅、客房又开设商场,到餐厅消费的,不一定到商场买东西;到商场买东西的,不一定要住宿.所以餐厅、客房、商场取得的收入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
2、混业经营: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行为.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例如: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送货上门服务,营改增之后,提供交通运输服务要征收增值税,所以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送货上门服务,属于混业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