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为什么不视同销售?
外购的货物,在企业内部由员工消费掉了,不需要视同销售,相应的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外购的货物,作为礼物,赠送给企业的外部客户或者领导,需要视同销售,相应的进项税允许抵扣。
这个问题只能这么理解,无论是对于企业来说还是对于国家来说,外购货物用于个人消费或集体福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主要是外购货物已经很明确了价格和税额,很容易辨别其进项税额的多少,如果视同销售的话就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本企业并不生产此类货物,按照增值税条例的规定,视同销售的货物,在没有同类产品价格的情况下,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那么税务部门会按照你购进的成本,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那么就得加10%的成本利润率,组成计税价格高于购进时的实际价格,要多缴增值税,任何企业不可能这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