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处理费的计征依据?
国家没有规定具体收费标准,各地收费标准也不一样,以深圳为例:
根据《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二)征收标准.
1.委托供水企业代收时,用户分为居民用户和其他用户两类.由于其他用户存在垃圾产生量计量困难、特区外供水中间层内居民用户数难以核定等问题,采用"排污水量折算系数法"(单位排污水量对应的垃圾产生量)间接计量其垃圾产生量.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特区内居民用户13.5元/户·月;其他用户按排污水量计收,每立方米0.27元(相当于125元/吨);
(2)特区外居民用户、其他用户均按排污水量计收,居民用户每立方米0.59元,其他用户每立方米0.27元(均相当于125元/吨);
(3)排污水量计算规则.
一般用户按用水量90%计算;
以自来水为主要原料的饮料(含饮料、啤酒、纯净水)生产用水按用水量40%计算;
市政绿化、市政景观及电厂生产用水按用水量15%计算;
《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征收范围
凡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居民均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
垃圾处理费是指采用焚烧、填埋或者其他技术手段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而发生的费用,不包含垃圾的清扫、收集和运输费用.
二、征收标准及实施方案
(一)征收方式.
对一般自来水用户,由市城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代收;
对自备水源用户,由市城管部门另行委托区或街道的环卫部门收取.
对减免污水处理费但应缴垃圾处理费的用户,根据用户用水量和用水类型,参照以上比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