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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集团官网:我国票据行为的特点有哪些

2019-01-03 10:14     来源:金沙集团官网     

  我国票据法中没有设立参加制度,所以只有四种行为属于狭义的票据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中,可再区分为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基本票据行为仅为出票行为,又称主票据行为。附属票据行为包括了背书、承兑、保证等。

  票据行为与一般的法律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要式性

  要式性是指票据行为是一种严格的书面行为,应当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其票据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2.文义性

  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均依票据上所载的文义而定。这是票据要式性的具体表现。票据文义直接决定票据的权利和票据义务的范围和最高限度。我国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3.无因性

  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形式要件,便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其基础关系(又称实质关系)因有缺陷而无效,票据行为的效力仍不受影响。如甲签发汇票给乙,签发票据的原因是甲购买了乙的商品。之后,甲发现乙提供的商品有质量问题,但这并不能免除甲对乙的票据责任,至于甲乙间的商品质量纠纷只能另行解决。

  4.独立性

  独立性是指在同一票据上所作的各种票据行为互不影响,各自独立发生其经济法律效力。如无行为能力人的出票行为无效,但有行为能力人已在票据上背书、承兑,则背书、承兑有效;被保证的债务无效,保证人的保证行为只要要式具备便有效;票据本身或票据上的签字是被伪造的,真正在票据上的签名而完成的票据行为有效。许多国家的票据法都确立了票据行为的独立原则,目的是为了保证票据的流通和社会交易的安全。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是指就同一票据所为的若干票据行为互不牵连,都分别依各行为人在票据上记载的内容,独立地发生效力。任何票据行为的无效,都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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