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专用章基本规定如下所示:
发票在开具时应加盖使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没有或对外不便使用财务专用章的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式样由市国税局确定,中间刻制使用单位的税务登记号。
需刻制发票专用章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税务机关核准后再向区、县公安机关办理刻章审批手续。
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油),其中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萤光印油。
刻制发票专用章的刻字单位由市公安局、市国税局联合发文指定。未经指定不得刻制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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