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妥善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销毁。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相关知识」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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