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使用: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存款人在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除应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
撤销原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撤销原基本存款账户时,如存款人存在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含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将为存款人打印"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随存款人提交《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户银行留存联、存款人留存联)一并退原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
原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收到后,应将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打印的"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存款人留存联)退给存款人。
新开户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到新开户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应由该银行向存款人提供"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格式文本,一式三联,见《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附式八)。
存款人应根据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打印的"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填写一式三联的清单(一联开户银行留存,一联存款人留存、一联上报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并加盖存款人公章。
如存款人没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在清单上注明"无"字样,并加盖存款人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