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
由于国家机关的单位性质,其资金来源来自于各级财政的拨款。根据《中央行政事业预算单位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这类账户的开立需要得到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复。
所需资料:
1、登记证书
国家、市、区县编制委员会下发的正式文件,国务院或政府部门文件、或机关法人登记证书。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均可)
3、财政批文
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
4、税务登记证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证书
5、法人身份证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
6、授权书
如非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应提供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件。
7、其他
银行要求存款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意:
缺少同级财政批复是此类单位账户开立中的主要问题。目前,有相当一部分机关开立银行账户未获核准的原因是未提供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复,或财政批复与申请开立账户的户名、账户性质、开户银行不一致。
此类账户必须严格按照同级财政批复的情况办理账户开立手续。按照《中央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办法》规定,银行不得办理未经财政部门审批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设业务,监督检查机构发现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应提交相关机关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商业银行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函告财政部,由财政部决定取消该金融机构为中央预算单位开户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