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2020〕2165号
市公安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市、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补发、换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申请时,收取补发、换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证件费,在“171012公民出入境证件收费”项目下增列“补发、换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成人)”(收费编码:171012037)和“补发、换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儿童)”(收费编码:171012038)。
二、上述证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管理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上述证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上述证件费收入,应按照5:5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市级国库。市级收入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第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第01项03目“公民出入境证件费”(科目编码为103040103),收费单位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五、公安管理部门收取上述证件费,应使用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六、公安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等文件向社会公布,接受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6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0月30日